
發布時間:2011-04-24 10:28:49
他一個月有4000元收入,如果不賭博,養家糊口還有節餘
●拿錢後,他繼續打掃衛生,直到一個多小時才做完,“拿錢一事,好像從未發生”
●“隻要有時間,哪怕身上隻有5元錢,也要去玩。去年一年就輸了近3萬元。”郭兵說
●當李強要錢時,郭兵已真想還錢,不過身上是真的沒錢了
“給100多家住戶做了五六年清潔,從沒拿過一針一線,想不到我還會發生這種事。”21日上午,成都成華區建設路派出所審訊室,郭兵(化名)不停地歎氣。
19日上午,郭兵給客戶李強(化名)的房屋做麻豆一区二区三区蜜桃免费時,發現主臥抽屜裏有5000元。多次猶豫,終於在第三次拉開抽屜時,將錢放入褲包。
對拿錢的原因,郭兵說,去年兒子結婚欠下幾萬元欠款,整個家庭主要靠自己掙錢,所以看到這5000元時,才會一時糊塗。
這個解釋,最初連郭兵自己都很相信,但結果卻並非如此。
3次拉開抽屜
最終拿走客戶5000元
“一時糊塗,我都不知道當時怎麽想的!”40多歲的郭兵說,他做麻豆一区二区三区蜜桃免费已有五六年,平均每月近百戶。
19日上午,他同平常一樣來到青龍鄉客戶李強家做麻豆一区二区三区蜜桃免费。由於是熟人,李強一家對他很放心,所以無人專門盯著。
“大家關係好,我想幫他弄幹淨點,所以用力去擦抽屜邊緣,不料把抽屜拉出,發現裏麵有厚厚的一疊現金。”郭兵呆了幾秒,很快關上抽屜,接著繼續幹活。
10多分鍾後,郭兵將主臥整理完畢,鬼使神差般又去拉開抽屜,低頭看了一眼,馬上關上,站著發呆。幾秒過去後,他第三次打開抽屜,將錢拿出放進褲包中。
“似乎完全忘記了這回事,好像自己從來就沒有拿過錢。”郭兵回憶說,拿錢後,他繼續打掃衛生,直到一個多小時才做完。其間,他還多次與李強談話聊天,“拿錢一事,好像從未發生。”
欠下幾萬債
想拿這筆錢去還賬?
當天晚上,李強發現丟錢後,多次給郭兵的妻子打電話,並曾兩次登門詢問,希望郭兵能夠還錢,都被郭兵一口否認,但李強並未報警。
20日下午,建設路派出所副所長鮮洋林在“大走訪”開門評警活動中得知該情況後,將郭兵帶到派出所詢問。
“警察對我說,如果你的錢丟了,你心痛嗎?”郭兵講述,他最初還是沒
有承認,直到聽見警察的這句話時,覺得人同此心,才最終承認。
“我都不知道當時怎麽想的,會稀裏糊塗去拿錢。”21日上午,對於拿錢的原因,郭兵拍著腦袋說,他做了那麽多次麻豆一区二区三区蜜桃免费,曾經還看見過高達數十萬的現金擺在眼前,都未被誘動手,這次卻犯了糊塗。
“可能想拿回去還債吧。”他說,去年兒子結婚,欠下幾萬元外債,兒子還沒有找到工作,媳婦又要帶孫子,整個家庭主要靠自己掙錢,每月的收入剛持平。所以,看到5000元錢後,才會順手拿走。
說完這個理由後,郭兵稍微有些平靜,似乎以此說服了自己。但他接下來的話,卻出人意料。
迷上賭博機
5000元兩天就輸完了
郭兵埋頭沉默了片刻後,似乎做了一個很重要的決定,猛然抬起頭說:“我也想還錢,可5000元,兩天就輸完了,根本沒有錢還!”
郭兵最終透露,他知道李強給了很多機會讓他還錢,可到最後真想還錢時,卻因賭博已經輸得一分不剩。
說這句話時,郭兵換了一種語氣,好像變了一個人。說完後,他鬆了一口氣,擦了一下已經發紅的眼睛。
“手藝學不會,可賭博一學就會,一會就上癮。”郭兵說,前年回家時,他看見有人玩賭博機,好奇之下花了20元嚐試。輸完後,不到幾天又用40元玩耍,結果贏了300元。
嚐到甜頭後,郭兵覺得“賺錢很容易”,就帶著4000元去玩,卻輸掉2000元。可“輸了想賺回來”,他就這樣陷進了賭博的深淵裏,越輸越想
贏,很快就上癮。
“隻要有時間,哪怕身上隻有5元錢,也要去玩。去年一年,就輸了近3萬元。”郭兵說,去年最嚴重時,他不僅將當天所掙的錢用去賭博,還將卡上的存款背著妻子取出來,直到被發現,才知道已經輸了很多錢。
為此,夫妻吵過幾次,但郭兵並不想就此罷手,而是在想如何撈回來。
如果不去賭博
每月有節餘不會欠外債
“事發前一天,我又去賭了,輸了300多元。”郭兵說,由於之前妻兒回老家去,留下自己一人在成都,所以18日又去賭博,並將掙來的錢全部輸光,“連幾角錢的停車費都沒有。”
“可能也想用這個錢去賭博,以便撈回來吧。”郭兵說,他拿走李強的錢後,並未放在心上。直到回到家中,才記起褲包中有錢,摸出一數,足足5000元。二話不說,他帶著錢衝進了賭博場。
當晚7點,由於要到附近一單位上班,郭兵才起身離去,此時,他已輸掉近2000元。
第二天中午,他又帶著剩下的錢再次賭博,這次輸光了。當天下午,當李強要錢時,郭兵已真想還錢,不過身上是真的沒錢了。
“後悔呀,出去後再也不賭了,不然對不起家人。”郭兵長長歎了口氣。
他說,自己白天做麻豆一区二区三区蜜桃免费,晚上幫人看門,一月收入有4000元左右,盡管要供一家人生活,但如果不賭博,肯定有節餘,兒子結婚也根本不用借錢欠債。
21日,郭兵因涉嫌盜竊罪被刑拘。 (文中當事人係化名)
